时间:2017-8-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工作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年9月1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顺昌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局(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实施,其下属事业单位顺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

不动产登记受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农业局负责办理,待5年过渡期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另行公告)。

自年9月1日起,顺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窗口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因业务交接需要,年8月25—31日暂停办理各类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因此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另外,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设于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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