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情 为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法治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知晓相关权利义务,顺昌县司法局筛选部分扰乱我县市场价格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工作行为的案例,以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加强联防联控工作,齐心协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案例一:1月27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对顺昌县某药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原价10元/个的口罩价格抬高至30元/个进行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1月28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对顺昌县仁寿镇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口罩,未依法标明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1月28日,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对顺昌县某女装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联友”牌有机异味及颗粒物防护口罩,未依法标明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价格法》 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 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1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日用品店查扣涉嫌假冒“飘安”口罩只。经委托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只“飘安”牌系假冒河南飘安集团医用器材类一次性口罩(二类医疗器械)的产品。目前,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经营者销售假冒口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五:1月31日,一辆闽H牌照车辆在洋口镇道吴村卡口接受检查时,未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点。洋口派出所民警随即依法对其传唤调查。经调查,该司机系家住洋口镇永福村的章某,且为无证驾驶,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案例六:2月1日11时15分许,顺昌县建西镇慈太村村民张某寿骑摩托车送朱某全(来自顺昌城区)回顺昌县建西镇元峰村,张某寿闯过设在村头的防疫情劝导站后,在村老人活动中心村门口被村党支部书记高洪福发现。为有效防控疫情,高洪福劝阻张某寿不要进村,张某寿不顾高洪福的劝阻,并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出携带的柴刀击打高洪福,致其轻微软组织损伤。接到报警后,建西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随后将张某寿带回建西派出所,经询问张某寿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在民警的教育下,张某寿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十分后悔,对当前的防疫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表示歉意,当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案例七:2月3日16时,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后山路一理发店查获周某等人使用扑克牌以“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随后民警将在场涉赌周某等6人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周某等人承认了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对周某等6人进行从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借此向社会发出警示:疫情防控事关全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请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任何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的行为,都将有可能涉嫌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顺昌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顺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研究,采取“十一个一律”的严管严控措施: 1.凡是组织聚集性活动(包括聚餐、聚会、打牌等娱乐以及各类民俗活动等)以及提供聚集性活动场所的人员,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凡是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凡是1月23日(含23日)之后来往湖北或温州等地区且不主动报告的人员,一经查明,一律强制集中健康管理; 4.凡是1月23日(含23日)之后明知与湖北或温州等地区返乡人员有接触且不主动报告的,一经查明,一律强制集中健康管理; 5.凡是拒不配合各卡口、检查点检测的人员,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6.凡是收留或出租房屋给来自湖北或温州等地区人员不主动报告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7.凡是已实施居家观察的人员,不遵守居家观察规定,有擅自外出等行为,一律强制集中健康管理,管理期从集中健康管理之日起算14天; 8.凡是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9.凡是在公共场所不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且不听工作人员劝导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0.所有来自外县的人员三小时内应主动到村(居)如实报告,若不报告一经查实,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1.乡(镇)、村(居)干部落实防控工作不到位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及时报告辖区内聚集性活动的,一律严肃问责; 党员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从严从重问责处理。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举报违反防疫工作规定的人员及事件,经查实给予元奖励。举报。 (案例摘选:顺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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