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9-1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那些事儿(三)

全体顺昌小区业主,当前我县正全力推进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快来了解一些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法规知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自主管理好小区事务吧!

小区内哪些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建筑物外墙、电梯、楼道、大堂、通道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利用这些公共部位所产生的收益如停车费、广告费等就是公共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占用小区内道路停车收益归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小区内不是专门用于停放汽车的公用道路,权利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等主体和个人不能对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业主共有。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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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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