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年5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情况,并发布十起典型案例。 通报到底有哪些干货? 小编带你一一了解! 总体情况 自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共立案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 从收案情况看,各类型案件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 为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出现的案件“井喷”,全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维护立案秩序、切实保障诉权,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 取得成效 一是司法保障更加彻底。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一律敞开大门,杜绝了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等现象。 二是司法民主更加凸显。创新诉讼服务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三是司法运行更加阳光。实行阳光立案,以实际行动接受社会监督,拓宽了社会第三方参与司法渠道。 四是司法机制更加完善。案件受理、诉讼服务朝着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方向快速迈进,立案服务水平飞跃提升。 新的挑战 一是收案数不断上升。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均呈两位数增长,行政案件增幅63%,案多人少矛盾和工作压力更加突出。 二是法律释明工作增加。对于登记立案,部分当事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起诉,法院无需任何审查就要登记立案,导致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或管辖的案件涌入法院。 三是滥诉现象偶有发生。个别当事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借口,以同一事实、理由多次提起诉讼。 ABOUT 立案登记制 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于5月1日起施行。 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的区别 立案登记制实施典型案例 1刘某诉原某地委侵占房屋案年6月15日,延平区人民法院收到刘某的起诉材料,其诉原某地委在三十年前侵占其父亲位于梅山干休所的房屋。双方之前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同时已支付价款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要求按现在房价补差价,理由不充分,经过法官多次上门讲解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刘某最终放弃起诉,并对法院工作表示高度赞赏。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法官未予以立案。考虑到当事人年事已高,理解力较差,延平法院立案庭法官对其进行耐心开导和上门讲解,促使当事人最终放弃起诉。 起诉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如果诉权被滥用,不仅让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而且会损害司法权威。 2杨某诉武夷山某公司、朱某、暨某、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与被告武夷山某公司供货合同一案,原告杨某长期为被告武夷山某公司供货,供货单上由被告武夷山某公司的两个股东签字确认,由于未支付货款,原告杨某将被告武夷山某公司、股东朱某、暨某、罗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1万余元。 年5月4日,武夷山人民法院收到杨某起诉材料,立即组织立案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此案原告杨某已于年1月6日起诉被告公司的股东朱某、罗某,并且于年2月5日申请撤诉,原撤诉的裁定书中已经记载,朱某与罗某分别欠原告杨某的钱款,其中朱某已当场付清并约定双方不在因该欠款发生争议,另外余下欠款为被告罗某的欠款。法院接收诉状及相关材料后,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原告与被告朱某、罗某货款一案,经法院调解已成份额之债,其中一人已当场履行,并约定双方不得再因此事起争议;剩下为另一人之债,达成协议后原告撤诉。但该案原告系买卖货款纠纷引起,证据上虽然是被告公司的两个股东签字,现原告将被告武夷山某公司、以及股东朱某、暨某、罗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一万余元。法院经初步的形式审查后,仍然依法予以登记立案。法院并未拘泥于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中约定的份额之债以及其中之一的股东不得再因此事起争议的约定限制,将原告的起诉拒之门外,而是依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实体问题交由审判庭处理,保障了杨某的诉权。 3谢某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年5月20日,被告吴某在原告谢某处购买钢材,结欠材料款合计人民币元,承诺于年2月23日前归还,并出具欠条确认,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肯偿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 建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人员核对起诉材料后发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中,仅有被告姓名及临时租住地址,经立案法官释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出生年月、户籍地址或身份证号码。立案法官仍当场予以立案,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另根据本法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的,应当提交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出生年月及住所地,也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而被告吴某的名字,又存在严重的重名情况,故原告提供的信息并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根据立案登记制的精神,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本院决定对本案先行登记立案。该案移送业务庭后,本案承办法官多次到公安机关户籍科调取吴某的身份信息,原告对多个“吴某”进行一一辨认,后终于确认被告吴某的身份信息,本案得以判决结案。 4杨某诉徐某等6人赡养费纠纷案年4月25日,年近七旬的老人杨某到浦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请求其六个子女给付赡养费,杨某无生活来源,身体不好又刚动了个手术,子女对其不尽赡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六子女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原告立案时,只带了自己的身份证没有其他起诉材料,不会写字也表述不清诉讼请求,浦城县人民法院立案人员进行了耐心询问,考虑到其年岁已高且身体不好,次日,立案人员主动到公安局帮原告调取了被告的户籍信息并且与原告所在的村委会联系了解情况,并上门为原告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可以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情况特殊,主动上门立案,解决了原告的立案难问题,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司法服务的温暖。 5龚某与真某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案龚某与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松溪县人民法院于年11月作出判决,判决真某赔偿龚某医疗费等.56元。该判决于同年12月生效。判决生效后,龚某一直未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告有财产,但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双方矛盾再次升级。 年4月,龚某在判决生效七年后,来到松溪县法院立案大厅申请执行立案,并提供了一份执行申请时效中断的说明,陈述其于年在超出申请时效的几个月后,曾已到该院要求立案,法院以已过申请时效为由,未予立案。接到本案后,立案庭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后,给予执行立案。 关于《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的相关规定,我庭向当事人做了释明,使当事人明了法律规定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对该案予以立案登记。同时,立案庭及时与执行局、案件的承办法官通沟。该案立案后,经承办法官、执行局做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关义务,致双方的矛盾彻底化解,取得较好效果。 6江某诉顺昌县某局行政规划、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江某诉顺昌县某局行政规划、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在其自建房的建设过程中,依据被告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后发现建设图纸有缺陷,造成室内结构发生变化,经与被告商议后,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按照图纸施工,房屋建成后导致无路可走,影响正常出入,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请求赔偿。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意见规定,顺昌辖区的行政案件统一由延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但当事人坚持由本院审理该案,经向当事人询问并释明,另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的要求,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审法院管辖,经释明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该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于当日登记立案。 《关于人民法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立案。对于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及期限。本院立案人员,严格依照最高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规范化操作,依法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7张某诉武夷山市某局行政不作为案张某系武夷山某建筑工程公司挂靠的个人承包人,实际施工武夷山某乡镇卫生院的工程,因工程款纠纷而状告武夷山某局的行政不作为案。 原告张某于年7月16日向武夷山人民法院立案庭提起行政诉讼时,仅随诉状提交几份信访件,未提交与发包方、承包方以及挂靠证明,以及被告的行政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法院向其下发一次性补正通知,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但原告张某逾期未能补正。在无法判定张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立案人员于年7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登记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本案当事人未能补正材料,在无法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遂对该案进行登记立案。 8武夷山市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违法案年5月5日,南平中院收到武夷山市某公司邮寄的行政起诉材料,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85号《关于成宇大楼民政局房产相关问题的纪要》违法,并请求撤销该《纪要》。 我院收到行政诉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查,因其缺少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先给予登记,然后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向其下发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在原告补正起诉材料后于年5月8日正式立案。 该案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该院登记立案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立案人员依法向原告下发一次性定期补正通知书,在原告补正起诉材料后立即给予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9林某梅、卢某、陈某、林某华、戴某诉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年5月4日,南平中院收到原告林某梅、卢某、陈某、林某华、戴某民事起诉材料,以南平中院作出()南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没有原告“优先受偿”权利的判项,故无法让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优先受偿。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溪下丹桂山庄房产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南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确认的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 经立案人员的核对,该院原作出()南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没有对原告“优先受偿”的权利作出判决,原告林某梅等5人不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况,原告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该院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该案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该院登记立案的第一件民事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本案立案人员在核对起诉材料后,按照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要求当场给予登记立案,依法及时保障原告的诉权。 十陈某就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起诉案陈某曾于年就其于年12月在某胶合板厂做工时右手被机器绞伤事件向光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胶合板才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元。经一、二审已就上述事项作出处理。年4月21日,陈某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某胶合板厂要求再次赔偿元。 对于陈某的起诉,立案人员立即接收诉状,对其诉请进行认真甄别,该案属于重复起诉,依据法律规定,当场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陈某认为已获得的赔偿与法律规定的赔偿相差元,故再次起诉。立案过程中,立案人员调取原一审卷宗,对比陈某诉求属于同一事实、理由重复起诉,当场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并向陈某释明其主张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处理,其不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可以申请再审。 赞赏 长按白癜风最好治疗偏方治疗白癜风有什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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