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摄影家协会 顺昌县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顺昌县摄影家协会。英文译名为:SHUNCHANGPHOTOGRAPHERS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顺昌县摄影家协会是顺昌县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的学术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是地方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道德风尚。团结顺昌县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发现和培养摄影人才,充分发挥摄影爱好者的艺术才智和创作热情。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顺昌县文学艺术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顺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㈠培养艺术人才,举办各种摄影培训班、摄影讲座、辅导基层摄影工作。 ㈡繁荣摄影事业、组织会员进行摄影创作活动,参加各种摄影比赛和摄影创作交流。 ㈢提高艺术修养、举办各种专题性和综合性的摄影艺术作品展览,进行艺术观摩,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㈣提高摄影技艺,举办各种摄影沙龙,促进会员间的作品交流,相互切磋、探讨。 ㈤加强摄影交流,加强与本县和兄弟省、市、县摄影协会的联系,促进摄影交流,走出顺昌,扩大影响。 ㈥对优秀的摄协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推荐优秀的摄影协会会员加入上级摄影家协会。 ㈦会员参加活动,须遵守《顺昌县摄影家协会会员活动公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在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在市级以上的报刊杂志、展览、比赛中有三幅作品入选;在县级展览、比赛中有四幅作品获奖或五幅作品入选者;对摄影工作和建设有贡献的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以及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选的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会员一人介绍并附交自己的摄影作品或文章或足以表明自己摄影工作成绩的材料; ㈢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㈡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团体提供摄影活动情况及作品; ㈥报告摄影成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对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团体活动,或在规定时限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秘书长会议批准后,将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㈣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㈤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 顺昌县摄影家协会会员活动公约 为了完善顺昌县摄影家协会会员活动程序,本协会以“自我管理、自我组合、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负责”为原则,经多方慎重考虑和研讨特制定以下公约,请全体会员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顺昌县摄影家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隶属文联管理的合法组织,是由热爱摄影创作活动的业余摄影爱好者自愿加入组成的个人会员制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顺昌县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由协会相应工作部门根据协会活动计划及各项赛事需要,以顺昌县摄影家协会的名义发布。其他任何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发布的活动消息,均与本协会无关。 第三条会员应响应协会的倡导,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尊重发起者的组织与安排,并在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活动发起者应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并通过协会QQ群。什么叫白癜风得了白癜风该怎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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